在我国,保健(功能)食品渊源久远。中华传统保健饮食和中华药膳已有
几千年的历史。近些年保健(功能)食品迅猛发展,大批产品涌向市场。制定
本标准是为了整顿、规范保健(功能)食品,加强管理,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
权益,保护消费者利益。
本标准规定的卫生要求(6.5),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《保健
食品通用卫生要求》而制定。
本标准对标签的要求是根据 GB 7719—199《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》和 GB 13432
—1992《特殊营养食品标签》,并参考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《保健食品
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》,针对保健(功能)食品的特性,
增加了部分标注内容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生产保健(功能)食品的企业,向地方技术监督局
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,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
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国家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
中国农业大学、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、中国保健食品协会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食品工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
书处共同组成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郝煜、李子健、蔡同一、陈祥奎、乔廷昆;蔺立男、
杨晓明参加起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标准
General
standard
for
health
(functional)
foods
GB 16740—1997
1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保健(功能)食品的定义、产品分类、基本原则、技术要求、
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(功能)食品。
2
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
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
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2760—1996
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|
GB
4789.2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菌落总数测定 |
|
GB 4789.3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大肠菌群测定 |
|
GB 4789.4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沙门氏菌检验 |
|
GB 4789.5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志贺氏菌检验 |
国家技术监督局
1997—02—28
批准
1997—05—01
实施
GB
16740—1997
|
GB
4789.10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|
|
GB 4789.11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|
|
GB 4789.15—1994 |
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|
霉菌和酵母计数 |
GB/T
5009.11—1996
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/T
5009.12—1996
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/T
5009.17—1996
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
GB
7718—1994
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 13432—1992
特殊营养食品标签
GB
14880—1994
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
GB
14881—1994
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GB
14882—1994
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
GB
15266—1994
运动饮料
3
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
保健(功能)食品
health (functional) foods
保健(功能)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,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,能调节人体
的机能,适于特定人群食用,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。
3.2
功效成分
functional
composition
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,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。目前主要包括:
多糖类,如膳食纤维、
香菇多糖等;
功能性甜味料(剂)类,如单糖、低聚糖、多元糖醇等;
功能性油脂(脂肪酸)类,如多不饱和脂肪酸、磷脂、胆碱等;
自由基
清除剂类,如超氧化物歧化酶(SOD)、谷胱甘肽过氧化酶等;
维生素类,如维生素
A、维生素
E、维生素
C
等;
肽与蛋白质类,如谷胱甘肽、
免疫球蛋白等;
活性菌类,如乳酸菌、双岐杆菌等;
微量元素类,如硒、锌等;
其他还有二十八烷醇、植物甾醇、皂甙(苷)等。
4
产品分类
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分为:调节免疫功能食品、延缓衰老食品、改善记
忆食品、促进生长发育食品、抗疲劳食品、减肥食品、耐缺氧食品、抗辐射食
品、抗突变食品、抑制肿瘤食品、调节血脂食品、改善性功能食品、
调节血糖
食品等。
5
基本原则
5.1
保健(功能)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、亚急性或慢性危害。
5.2
保健(功能)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(功效成分定性、定量分析;动物或
人群功能试验),证实确有有效的功效成分和有明显、稳定的调节人
体机能的作
用;或通过动物(人群)试验,确有明显、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。
5.3
保健(功能)食品的配方、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。
5.4
生产保健(功能)食品的企业,应符合
GB
14881—1994
的规定;并应逐
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。
6
技术要求
6.1
原料和辅料
6.1.1
原料和辅料: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,或有关规定。
国家技术监督局
1997—02—28
批准
1997—05—01
实施
GB
16740—1997
6.1.2
食品添加剂: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6.1.3
农药、兽药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: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。
6.1.4
放射性物质限量:应符合 GB 14882—1994 的规定。
6.2
外观和感官特性
保健(功能)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、色泽、气味、滋味、
质地。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。
6.3
功能要求
保健(功能)食品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。
6.4
理化要求
6.4.1
净含量
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、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
1
规定的负偏差。
表 1
单件定量我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
|
净
含
量
Q |
负
偏
差 |
|
Q 的百分比 |
g 或 mL |
|
5 g~50 g
5 mL~50 mL |
9 |
— |
|
50 g~100 g
50 mL~100 mL |
— |
4.5 |
|
100 g~200 g
100 mL~100 mL |
4.5 |
— |
|
200 g~300 g
200 mL~300 mL |
— |
9 |
|
300 g~500 g
300 mL~500 mL |
3 |
— |
|
500 g~1 kg
500 mL~1 L |
— |
15 |
|
1 kg~10 kg
1 L~10 L |
1.5 |
— |
6.4.2
功效成分
保健(功能)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
有效含量。必要时应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限量。
6.4.3
营养素
保健(功能)食品除符合 6.4.2 的规定外,还应含有类属食品应有的营养
素。
6.4.4
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
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,应符合
GB
2760
和
GB
14880
的规
定。
供婴幼儿、孕(产)妇食用的保健(功能)食品不得含有兴奋剂和激素。
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(功能)食品不得含有
GB
15266
规定的禁用药品。
6.5
卫生要求
6.5.1
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
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。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,铅、砷、
汞的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国家技术监督局
1997—02—28
批准
1997—05—01
实施
GB
16740—1997
表
2
铅、砷、汞的限量
|
项
目 |
限
量 |
|
一般产品 |
个
别
产
品 |
|
铅,mg/kg
≤ |
0.5 |
|